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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的管理
*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,必须按照规定,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,无锡档案数字化扫描,集中管理,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。
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,禁止擅自归档。
*十一条 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,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。
*十二条 博物馆、图书馆、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、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,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,人事档案数字化扫描,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。
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。
*十三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,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,便于对档案的利用;配置必要的设施,确保档案的安全;采用先进技术,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。
*十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,密级的变更和解密,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*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**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情节严重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(一)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、资料据为己有,干部档案数字化扫描,拒绝交档案机构、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;
(二)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;
(三)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;
(四)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;
(五)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,造成档案损失的;
(六)档案工作人员、对档案工作负有**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,造成档案损失的。